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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通道业务占比过大、过度发展,一方面导致投资链条拉长,增加了整体融资成本,使得机构“脱实向虚”,热衷于做大规模,忽视主动管理能力的建设与提高;另一方面导致监管套利,易引发跨行业风险,甚至被不法机构或个人所利用。如何避免资产管理业务沦为规避监管的简单通道,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促使其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亟待行业与监管层共同研讨和实践。本期专门编发一批具有警示意义的通道业务风险及违规案例,供全行业参考、研讨。
 
S 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沦为骗贷通道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3年4月,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S证券或公司)接受A银行上海分行委托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委托金额10亿元人民币,受托资金被用于通过B银行云南分行向云南某企业发放委托贷款。该项目系S证券资产管理部员工经QQ群认识的自称为某银行的朋友介绍。4月27日,A银行10亿元委托资金划入在C银行开立的资产管理托管账户。随后,S证券委托C银行将10亿元资金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4月28日,S证券接到A银行通知,称怀疑委托贷款合同的B银行云南分行签章人员身份,并已申请B银行云南分行贷款企业账户的止付,冻结账户款项的划付业务。随后,S证券收到B银行云南分行《告知函》,称公司向其提交的以该行名义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本、印章印鉴均系伪造。5月3日,A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构查封了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冻结了由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的10亿元资金。经公安机构侦办,被骗资金最终被全数追回。
 
二、机构存在问题
 
S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基本摘自公司业务员从QQ结识人员处获取的印有B银行标志的尽职调查报告,公司未对该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
 
(二)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公司派员赴B银行云南分行进行委托贷款协议用印鉴证,但是相关人员未能亲眼见到银行用印过程。
 
(三)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根据B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委托人应在经办行会计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实际操作中公司未在B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而是由托管银行直接将资金从资产管理托管账户划入贷款企业在B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
 
三、原因分析
 
本案中,S证券和A银行均将风险管控的职责推给了对方,S证券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尽职调查,委托贷款合同的用印环节未进行有效鉴证,委托贷款的款项划转未通过委托贷款专户,在尽职调查、担保核查和资金划付等环节均出现疏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处理情况
 
S证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业务管理混乱并导致相关业务出现风险,上海证监局对S证券釆取了高管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的监管措施。
 
H证券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期兑付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证券或公司)陆续设立6只集合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部分或全部购买了A信托发行的B系列资金池信托产品,金额共计7.96亿元。2014年7月,上述信托计划出现到期延迟兑付和无法按季支付收益的情形。在发生延迟兑付后,A信托告知H证券,B系列信托计划最终都以项目贷款形式流向了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66%,持股比例第六名)的实际控制人D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此外,2013年2月1日,H证券全资子公司H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以自有资金认购1亿元A信托某贷款项目信托集合份额,而该集合计划的项目融资方为H证券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方F科技有限公司。
 
二、存在的问题
 
H证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将巨额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投向关联方。H证券设立发行的6只资管产品及以其自有资金通过A信托的资金池项目或单一信托计划流入其关联方D集团及其子公司F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130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管理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规定。
 
(二)公司管理层未能勤勉尽职。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甚至变相规避公司合规风控部门的要求,未按照规定向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履行合规审查程序,也未及时向证监局进行报告。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面临投资风险和兑付风险。2014年7月,D集团及其子公司F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一旦D集团破产事实确定,H证券将被迫背负将近9亿元的债务。而信托公司延迟兑付事件经媒体舆论发酵,也会引起投资者集中要求提前赎回等群体性事件,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兑付风险和群体事件风险。
 
三、原因分析
 
表面看,H证券面临的风险是因资管项目的立项及审批缺乏必要的尽职调查,项目投后管理严重缺失,导致投资失败引起。但究其根源,公司发生风险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一是公司管理层的管理重心向扩大新业务规模和追求短期效益倾斜,对新业务风险缺乏应有的警惕,忽视合规风控对业务风险的制衡。二是公司对新业务管理能力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开展资管非标业务过程中缺乏对信托风险的认识,在选择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上,过分相信A信托央企背景、行业排名和信托资金池产品刚性兑付承诺。三是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资管业务的负责人授权过大,资管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项目投资疏于管理,未认真进行尽职调查,跟踪、了解投资产品(项目)的风险状况,未能掌握投资项目及融资方变化情况,也未按照公司合规风控要求落实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措施。
 
四、处理情况
 
四川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多次关注到公司制度建设和执行、与信托开展业务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并约请公司总裁、合规总监及分管负责人谈话,通报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切实整改。案发后,四川证监局要求公司全面停止非标业务,对所有业务条线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对相关责任人员釆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公司严格追究责任。
 
H资产管理公司•Z专户违约
 
一、基本情况
 
H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H资产或公司)于2013年7月成立Z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Z专户)。Z专户的委托财产定向投资A信托公司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资金由A信托公司贷款给C公司用于动漫文化产业园建设。后来,为避免该信托计划在法律关系上直接与一对多资管计划对接,A信托公司要求最终资金划转路径为Z专户资金划入B信托公司单一信托计划,再由B信托公司账户划至A信托公司,最终由A信托公司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
 
2013年12月,动漫文化产业园所在地管委会因违规用地受到处罚,导致C公司已经摘牌的土地367,223.52平方米连带被责令退回。C公司于2014年春节前全面暂停施工,项目运作出现风险状况。
 
2015年7月项目到期后,H资产对项目做出延期处理,并于2015年7月到8月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系统集中转让了该项目中小额投资者份额。
 
二、机构存在问题
 
H资产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决策存在瑕疵。在2014年2月之前无相关投资
 
决策制度,该项目选择无公司立项会、评审会的决策。
 
(二)项目前期尽职调查不到位。项目尽调报告由A信托公司提供,公司投资经理同A信托公司信托经理前去动漫产业园的开发现场进行了项目现场调研,但无书面工作底稿且未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三)销售管理不规范。该项目形式上釆用直销方式,但投资者风险评估测试、合同签署等职责都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公司直销柜台未执行销售适用性,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此外,根据资管合同,Z专户的计划份额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
 
(五)投后管理不到位。H资产对融资方收到当地国土局行政处罚、动漫产业园于2013年12月停工、2013年8月31日融资方发生无法兑付其他信托计划、2013年9月某法院立案执行C公司偿还债权等风险情况,均未及时予以关注,且无相关分析报告和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六)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Z专户资管合同未向投资人披露Z专户是通过B信托公司所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再定向投资于A信托的单一资金信托。公司未披露C公司80%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的情况。此外,公司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Z专户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情况。
 
三、原因分析
 
H资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在项目决策、风控措施、销售管理、后期管理等环节内控缺失。具体表现为:通道涉及多个合作主体,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合同,但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使得参与各方的权责利难以划清;公司在管理Z专户时,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从事投资活动;增信措施存在法律瑕疵;销售管理不规范,委托无基金销售资格第三方机构从事销售行为;投后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关注风险并釆取应对措施。
 
四、处理情况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H资产及其母公司H基金釆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暂停母公司产品募集申请和子公司业务备案。同时对H资产总经理釆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对H资产董事长、董事,H基金总经理、督察长釆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供稿)
 
W资产管理公司•J专户资金被挪用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W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W资产或公司)于2014年6月设立WvT基金1号至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J专户)。根据资产管理合同,J专户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认购A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B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B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约定募集资金投向某项目,并以B合伙名义与某银行签订售房受益权短期融资业务合作协议。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为投资顾问并派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014年6月,J专户依据合伙协议和投顾发出的指令共计将约9.7亿元划转至B合伙账户,作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6月19日,A公司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擅自将B合伙账户内的约9.55亿元分笔划入包括另外三个账户,拟用于提前归还其他募集资金本息或偿还其他债务。
 
发现A公司未按照B合伙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后,2014年6月21日,W资产以“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机构存在问题
 
W资产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委托的投后管理机构未能按照合同充分履行投后管理
 
职责。W资产委托C公司“全权代表甲方具体实施投后管理工作”,公司称,上述投后管理包括对有限合伙资金和财务的监管和控制。而在A公司对外划出B合伙账户资金过程中,C公司并未实际履行资金监督的职责。
 
(二)合作方尽职调查不充分。项目经理并未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其报告内容主要基于律师事务所和C公司的尽调报告。尽调报告未能对主要合作方A公司的关联方、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调查说明。上述情况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未按制度规定审慎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作方。公司称,公司风控会和投决会审批通过该项目主要依据公司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风险控制指引》中“普通合伙人为我公司关联方,且与我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但B合伙的普通合伙人A公司并非公司关联方,C公司虽然可以派员参加B合伙投决会,但并非普通合伙人,W资产未按制度规定选择上述合作方。
 
(四)未能审慎管理资金划拨。在并未与某银行签署书面资金监管协议,C公司也未能实际控制B合伙账户对外资金划拨权的情况下,该专户向B合伙账户划入委托资金9.699亿元不够审慎(相关划款经过公司内部审批,并无总经理审批)。
 
三、原因分析
 
W资产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在合作方遴选、尽职调查、资金划拨管控等环节内控缺失。具体表现为公司在管理J专户产品过程中,事前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等环节过分依赖于投资顾问C公司,未对合作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未充分履行投后管理职责,没有釆取有效措施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划转进行实质监控,导致不法机构通过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在未告知管理人的情况下划出资金。
 
四、处理情况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W资产及其母公司W基金釆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暂停母公司产品募集申请和子公司业务备案,对W资产总经理及W基金督察长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供稿)
 
G证券资管公司资产产品被投资顾问用以操纵市场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G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资管或公司)于2013年1月成立J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J计划),聘请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作为资管计划投资顾问,资管计划的劣后级由C公司法人代表刘某认购。2013年2月1日至5日,刘某使用J计划账户和“刘某”等个人账户,通过盘中拉抬股价,涨停板虚假委托等方式交易两只股票,导致上述股票价格大幅波动,当事人刘某、冯某等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机构存在问题
 
G资管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顾问的筛选存在缺陷。G资管《投资管理运营平台业务管理办法》于2013年5月23日正式发布实施,而“J计划”筹备发生在2012年11月至1月,当时G资管与外部研究顾问机构合作的业务模式刚刚启动,G资管尚未对研究顾问遴选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在对投资顾问尽职调查具体操作中存在调查问卷质量不高、部分尽调结论缺乏被调查对象制度规定、人员简历依据支撑等情况,未对C公司刚刚设立、尚未发行过产品的情况予以审慎关注。
 
(二)风控不严密。G资管虽然将J计划投资运作纳入资产管理业务整体风控体系,但在知C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还操作其他账户的情况下,并未釆取有效措施将该账户一并纳入监控以防范相关风险。
 
(三)信息披露有缺陷。G资管向J计划A级份额客户披露聘用C公司作为投资顾问、C公司未曾发行过第三方理财产品,也未曾为同类型产品提供过研究服务、C公司认购B级份额的有关情况,但未向A级份额客户明确告知该计划的股票投资决策主要依照C公司提供投资顾问建议进行操作的信息。
 
三、原因分析
 
本案中,G资管在执行引入“J计划”投资顾问时以结果为导向,先在行政办公会作出决议,再进行产品设计与论证,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没有勤勉尽责,在已经发现问题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审慎处理,及时督促投资顾问整改,导致本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被聘请,最终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资管产品账户操纵证券市场。
 
四、处理情况
 
上海证监局成立专项核查组对G资管及产品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督促其认真对待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规范,并进一步完善业务管控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R担保公司无力担保引发多家基金子公司专户违约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R公司,是A省国资委组织部分省属大型国企出资组建的专业担保机构,也是A省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其提供担保的部分融资项目为基金专户子公司发行的通道类非标产品,一般由投资方通过专户产品的通道向融资方发放贷款,R公司担任融资担保方。
 
据媒体报道,2014-2015年期间R公司担保的融资项目发生多次风险事件,涉及担保资金数百亿元,爆发兑付危机。2015年1月,A省国资委发文将R公司的大股东转至某集团托管,R公司暂停全部担保业务。之后,因R公司无力履行担保职责,导致贷款银行停止或暂缓对融资方的贷款投放,融资方在遭受合作银行抽贷后,出现资金断裂,影响产品正常兑付。截至2015年12月,由R公司作担保的6家基金子公司的23个专户产品发生兑付风险事件,规模合计28.14亿元。目前,R公司风险事件处置进程仍然无实质进展。
 
二、原因分析
 
R公司无力担保引发多家基金子公司专户违约的大背景尽管与实体经济持续低位徘徊有关,但通道业务本身链条较长,主体众多,风险点较多的特点对此事件推波助澜。本案中,因担保主体R公司爆发债务危机而停止代付,进而引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抽贷、慎贷、惧贷,最终导致多只基金子公司专户违约,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此类通道类非标产品以下问题和风险值得重视和思考:
 
(一)产品链条长,权责难划清
 
一是通道类非标产品通常涉及多个主体,跨地域、跨行业特征明显,法律关系复杂,一旦某个环节、某个主体出现风险,容易传递蔓延形成跨地域、跨行业系统性风险。二是产品出现风险后,由于产品本身的复杂性、主体的多样性,使得风险的处置化解难以完全纳入法治轨道,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置一端的风险,引发额外的风险爆发,如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引发银行信贷风险和产品兑付违约风险。三是当产品无法兑付时,委托人出于转移风险逃避责任的需要,可能会以管理人未履行尽职审查义务为由,要求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投资者出于刚性兑付的预期,也不排除向管理人追索的可能。
 
(二)产品风险依赖严重,加剧风险传播蔓延
 
通道类非标金融产品中普遍存在政府依赖、环节依赖、文件依赖的现象。一是政府依赖。对有政府背景或政府担保的产品即视为风险较低。二是环节依赖。各主体仅守住自己所从事环节的责任和风险,产品资金整体风险缺乏有效把控。三是文件依赖。对业务合规和风险的判断仅立足于获得的书面材料信息而没有深入实质进行了解。因为上述环环相扣的依赖性,导致某一环节出问题,风险迅速向其他单位、部门和领域蔓延,扩大风险损害的同时,也为下一步处置风险带来障碍和困难。
 
(三)尽职调查不足,风险把控不牢
 
一是评估非标类产品风险,要求对行业、企业有深入研究分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融资方,特别是针对具有债权性质的产品,缺乏风险评估能力和风险处置经验。二是受通道业务收益-成本低、法律关系复杂、产品资金链长、主体众多等限制,机构尽职调查主要限于产品的形式合法合规性及投融资双方身份认定,对资金最终流向和企业生产经营缺乏了解。三是业务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一些基金子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在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实力等方面没有相应跟上,当产品出现兑付违约的情况,基金子公司既不能有效处置风险,更难以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监管建议
 
R担保公司债务危机事件再次向我们揭示了通道业务被动程度高、风险点多、风险高、收益低的特征,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本质格格不入,不应该成为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发力点和支柱业务。机构应主动摒弃通道意识,摆脱通道依赖,回归私募资管业务本源,以更简化的模式和长期权益类方式介入支持实体经济。一方面大幅简化产品融资业务链条,降低现有通道类业务风险依存度和关联度,强化风险隔离分散,促使机构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等实质性风险,同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的成本;另一方面以权益类投入、长期性投入方式支持实体经济,避免债务性质融资刚性风险;三是在支持实体经济中注意风险分散,对产品的企业、行业集中度加强监测和风险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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